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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考勤打卡“小花招”,劝你别用
浏览 0 次【字号 】 发布时间:2024/2/17 21:21:59 打印本页

 
明明人在婚礼现场还发了抖音,考勤却显示已打卡上班;与其一大早急赶慢赶早高峰,不如提前一晚“喜刷刷”;同是天涯打工人,互代打卡又何妨……在考勤上玩“花样”做手脚,这样真的靠谱吗?
1
肖某于2015年入职某绿化公司,先后担任司机、工程负责人。2021年6月,肖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加班工资189880.02元,双方因此产生纠纷,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。
经查,2020年4月17日前,绿化公司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进行考勤,2020年4月18日起,采用钉钉打卡考勤。
时间轴
2015年
肖某入职
2020年
4月18日
公司改变打卡方式
之前采用指纹打卡,4月18日起采用钉钉打卡考勤。
2021年
6月
肖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
在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中,打卡地点较多位于其住处或者住处附近,打卡地点未能与其负责的工地项目相对应。根据绿化公司的举证,肖某存在周末参加别人婚礼仍有11小时打卡加班记录的情况,以及根据肖某个人账户显示,某天其在爬山,仍有在钉钉打卡加班的情况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采用指纹打卡方式考勤期间,肖某主张的加班属实,但对于采用钉钉打卡考勤后的加班情况,经查明,肖某的钉钉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大部分加班事实,仅能认定加班工资14734.17元,其余加班工资主张均不具有合理性。综上,法院核定绿化公司应支付肖某加班工资总额为92125.77元。肖某不服提出上诉,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。
2
人不在岗却有打卡记录
在张家港某公司,王某算得上一名老员工了。2012年3月入职,2018年3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后公司发现,2021年8月28日、8月29日、9月4日三天内的部分时间段,王某均未到岗工作,在上班打卡后离开公司,于夜间返回公司打卡。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后,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。王某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,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。
经查,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,员工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或虚假的考勤记录,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。而王某对于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、考勤休假制度等公司现有制度,均已确认学习、熟知并认可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,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,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本案中,王某白天没有上班,在晚上特意到公司打下班卡,造成连续三个双休日加班10多个小时的假象,属故意提供虚假的加班考勤记录,并非偶然性过错,明显有违诚信原则,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合法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,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。
3
互相帮忙打卡 制造加班假象
2012年7月,薛某入职苏州高新区一家企业,从事技术员工作,合同每三年一签。2018年5月,公司发现其与同事串通,以互相代为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的方式骗取加班工资,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,于是将二人一起开除。薛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。
打卡记录
薛某
8:11    进门
20:24  出门
张某
7:09   进门
20:18  出门
真实情况!
7:09
8:11
薛某
刷张某的卡进门
刷自己的卡出门
20:18
20:24
张某
刷自己的卡进门
刷薛某的卡出门
如上所示,在考勤系统里,2018年4月1日(周日)二人分班出勤12小时左右,但实际当天并没有加班,而公司却依据考勤记录,向他们发放了加班工资。在庭审中,公司提出:“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,我们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。”
法院审理后认为,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,且已进行公示,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,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,可作为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薛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情形,主观恶意明显,因此公司有权根据上述行为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,无须向其支付赔偿金。
观察思考
《劳动合同法》 第3条 第1款
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第8条
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
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,也是我国劳动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,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。用人单位应依法诚信用工,践行企业社会责任。而作为劳动者,也应将诚实守信当作职场的一种“隐形竞争力”,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环境与秩序,甚至骗取利益的行为,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打卡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记载劳动者出勤、加班、请假、旷工等相关情况的重要资料,是体现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载体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,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按时上下班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,也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。
诚信职场并非一朝一夕的速成命题,职场诚信文化的建设任重道远,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砖一瓦共建。时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,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,既是促进双赢的明智之举,也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。
作者:
杨俊生(苏州劳动法庭副庭长)
艾家静(苏州中院宣传处)
来源:江苏高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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